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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爆炸起火造成1人死亡,山东公司向厂家索赔161万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4-24 23:14:24 来源:董正伟

电动车电瓶引发火灾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尽管法律上禁止电动车电瓶室内充电,但是,在室外充电时起火引发火灾也是屡见不鲜,一些人由于种种原因在室内充电发生火灾,让人们疑问是电瓶质量问题,还是电路和不规范使用造成电瓶车的爆炸起火?在一些电动车爆炸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评论里人们议论纷纷。

如果电动车的电瓶质量足够好,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电瓶爆炸引发的火灾事故。如果车主不把电瓶带到住宅楼上充电,就是爆炸起火也不至于造成人员伤害的火灾事故?总的来说还是电瓶质量的问题,在集中充电棚里充电电瓶爆炸起火烧坏车辆,造成财产损失也是巨大的。

正如交通事故经常发生,道路还要继续通行,汽车还要生产销售,生产生活还要继续。经济社会发展没有必要因噎废食,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就禁止电动车的使用,这样不利于人们的工作生活。电动车电瓶爆炸引发火灾事故后,谁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呢?有时候车主在事故中死亡,谁为他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资料图)

山东青岛一家公司购买一批电动车300台,花费148.5万元,然后将车辆租赁给潍坊一家公司作为外卖员交通工具使用,一名外卖员将电动车电瓶带到住宅楼上充电,凌晨电瓶爆炸造成火灾事故外卖员被烧死,同住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外卖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1万元,电动车租赁公司赔偿外卖公司161万元。随后,电动车租赁公司向生产厂家、保险公司追偿161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电动车厂家赔偿77万元,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为什么没有让电动车厂家或者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呢?

2019年4月1日,山东青岛BSM公司与HCY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从HCY公司处购买外卖电动车,数量300台,单价4950元,共计1485000元。这批电动车安装的是广东YB公司生产的60-40/60-24锂电池。山东潍坊的外卖公司租赁青岛BSM公司所购买的电动车供其外卖人员使用。

2020年6月29日2时,潍坊高新区某小区2号楼2单元1C室发生火灾,火灾烧毁衣物、生活用品、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宗,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87278.4元,火灾同时造成室内居住人员刘某某死亡,高某某烧伤。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客厅,起火原因为YB牌电动车电瓶短路导致爆炸,引发火灾。

事故发生后,外卖公司赔付死者刘某某家属1200000元及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务费用20715元,赔付伤者高某某160351.08元,赔付房主张某某损失195116.33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822元,赔付其他受害方胡某某等9人财产损失23100元、安置住宿费8089元,以上共计1610193.38元。2022年4月22日,青岛BSM公司向外卖公司支付赔偿款1610193.38元。

BSM公司认为这次火灾事故的损失,应当由厂商和电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BSM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HCY公司、YB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缺陷给造成的各项损失1610193.38元及利息;判令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YB公司为其生产的锂电池在平安财险东莞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0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500000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限额500000元、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5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000元、保单累计赔偿限额5000000元。保单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30000元。

法院认为,正常电动车锂电池在充电时不能发生爆炸的情形,因YB公司生产的电动车锂电池电瓶短路导致爆炸,引发火灾,导致案外人刘某某死亡、高某某受伤以及其他财产损失。案涉电动车锂电池存在产品缺陷。鲁某某在电池外部加装把手,并未对案涉电池自行拆开,YB公司不能证明鲁某某加装把手的行为造成了锂电池内部结构、性能的改变,进而引发短路,因此对YB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外卖公司赔付给死者刘某某家属赔偿金1200000元、处理丧葬事务费用20715元、伤者高某某160351.08元。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BSM公司提交的赔付凭证,死者刘某某赔偿数额应当为890124.5元;伤者高某某人身伤害赔偿费用为93227.76元;房主张某某的损失195116.33元;上述赔偿金数额共计为1178468.59元。法院判决,广东YB公司赔偿青岛BSM公司支付赔偿款770124.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青岛BSM公司保险金408344.09元。

YB公司坚持电瓶质量合格,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二审驳回BSM公司诉讼请求。消防部门、司法鉴定部门,及各方当事人均不确认涉案电池具体型号,一审法院没有进行任何调查,而是毫无依据地认定案涉电池型号为60伏40安。我公司已提交证据型号为“60V40Ah”电池的检验报告及售后服务保障卡,充分证明了电池已经过质量检验检查,不存在产品缺陷,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池短路原因很多:1.导电物体落入电池内造成正、负极板相连。2.电池过度使用。涉案电池交由外卖骑手使用,导致该电池长期处于过度使用的状态。3.隔板质量不好或缺损,使极板活性物质穿过,致使正、负极板虚接触或直接接触。……。

BSM公司辩称:BSM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锂电池租赁业务的公司,购买涉案电池后,出租给外卖公司,由外卖公司交付其雇佣的外卖骑手使用。涉案电池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造成外卖公司所属的骑手死亡、受伤,财产受损,外卖公司赔偿后,向BSM公司追偿。BSM公司有权要求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SM公司属于终端消费者,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财险东莞公司称BSM公司没有资格要求赔偿,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涉案产品出厂时合格,在出卖给BSM公司后,该公司非法改装,改变了原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出现的风险只能由BSM公司承担,同时该产品也不是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产品,因此,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官禁止在室内对电瓶充电,案外人外卖公司作为涉案职工宿舍的管理者,其未能尽到场地管理义务和安全警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外卖公司与BSM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BSM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购买人,按照上述协议支付赔偿款,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火灾认定书、鉴定书(送检单位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鉴定单位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等证据,认定涉案YB牌电动车电瓶短路导致爆炸,造成损失,由此,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的缺陷。

YB公司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销售者依法进行追偿。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一审法院判令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依法承担相应保险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023年4月14日,山东潍坊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BSM公司、YB公司、平安财险东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

这件事看起来很复杂,但是脉络很清楚,青岛的BSM公司是从事电动车租赁和电瓶租赁的企业,该公司从青岛HCY公司购买300辆电动车,电动车是广东YB公司生产的,YB公司为电瓶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山东潍坊的外卖公司招聘了一批外卖员在从事美团外卖工作,其中一个外卖员刘某某晚上把电瓶带到宿舍充电,凌晨2点电池爆炸起火,刘某某烧死,同住的高某某被烧伤,一些财物被烧坏,房子也受到损失。

当地消防部门经过勘验取证,委托鉴定机构对火灾原因进行鉴定分析,认定是YB牌电瓶短路爆炸起火。但是鉴定报告并没有具体写明什么型号的电池。这就是YB公司在诉讼中不认可鉴定报告,反而是YB公司提供了“60V40Ah”电池的检验报告。火灾鉴定机构没写事故电池型号,可能与爆炸电瓶残骸无法识别有关,但是,外卖员统一租赁的是BSM公司购买的YB公司电动车,根据其他外卖人员的证言,法院是可以推定爆炸的电瓶型号是YB公司的“60V40Ah”。

虽然YB公司关于电瓶短路原因的解读符合常理,但是无法解释那场电瓶爆炸事故的电瓶为何短路?法律对事实的确定只是对具体案件的损害事实作出判断,一场大火很多东西化为灰烬,拿什么证明电瓶爆炸不是电瓶质量问题?或者YB公司又怎么证明电瓶爆炸是过度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鉴定机构也只能鉴定爆炸原因是电池短路,但无法确定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短路。正常情况下,质量合格的电瓶电池不会短路,否则根本无法使用。现在电瓶电池短路爆炸,不是质量缺陷又是什么呢?

民事侵权责任并不要求证据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而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证据推断产品质量有缺陷。在各方面严格监管要求下,电瓶爆炸起火无法避免就说明,电瓶的出厂质量合格并无法保证永远合格。笔者居住的社区电动车充电棚都爆炸起火多次了,每次都烧坏棚子和周围不少电动车。这就说明电池里边的化学物质在经常使用运动情况下,发生爆炸的几率增加。

这起案件并没有让电瓶到楼上充电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虽然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到,外卖公司监管不严,造成外卖员把电瓶带上楼充电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因为根据火灾鉴定报告,电瓶爆炸原因是电池短路,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既然是产品质量缺陷,让死亡的外卖员和外卖公司承担责任说不过去。法院判案不是和稀泥,有明确的侵权责任方,就不能为了息事宁人给受害者划定责任。这起案件比较明确地展示了,电动车电瓶爆炸起火情况下,生产厂家,销售商,保险公司和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分担问题。为了避免电动车电瓶爆炸引发火灾事故的发生,电动车生产厂家还要在电瓶安全技术方面做出提升,消费者也要避免在室内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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